長沙戶外廣告合同與廣告位租賃合同有哪些區別
在上面的文章中小編和大家講解了廣告合同簽訂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其實在長沙戶外廣告合同審查工作中,通常會遇到兩種類型的合同:廣告發布合同、廣告位租賃合同,準確識別合同的類型,對于合同審查和案件辦理工作至關重要。兩種合同所對應的法律規范和法律效果差異較大,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有著截然不同的分配方式。對此,長沙廣告制作小編簡單的介紹下戶外廣告合布同與廣告位租賃合同有哪些區別。
一、兩者所使用的法律條例規范不同
1、廣告發布合同,根據其權利義務結構,通常對應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51-268條)或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413條)的法律規范(具體需根據合同內容確定)。廣告主的主要權利義務是支付租金,確認廣告畫面;廣告經營者的主要權利義務是設計、制作、安裝和維護廣告,收取廣告費,至于在廣告位上發布廣告的權利來源,由廣告經營者自行負責解決。
2、廣告位租賃合同則主要對應租賃合同的法律規范,即合同法第212-236條。租賃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支付租金,利用所租賃的廣告位,自行或委托他人負責廣告的設計、制作、安裝和維護;出租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提供廣告位,保證有出租權,收取租金。
二、兩者發生糾紛時,所適用的案由和爭議焦點不同
適用法律規范的不同,發生爭議時所對應的請求權基礎規范也就不同,所對應的規范構成要件也就不同,進而影響到舉證責任的分配。
3、廣告發布合同的糾紛,通常適用的案由是廣告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廣告費是否足額支付、廣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發布等。
4、廣告位租賃合同的糾紛,通常適用的案由是租賃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廣告位是否按約交付,租金是否足額支付等。
適用法律規范的不同,所導致的法律責任通常不同。舉例而言,若合同期內,廣告被吹落,砸傷路人,則合同中哪一方負賠償責任?在廣告發布合同糾紛中,通常是由廣告經營者負責廣告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則應由廣告經營者負責;在廣告租賃合同中,出租方通常不實際控制和管理廣告,應由租賃方負賠償責任。
上述分析是對常見情形的討論,在具體的合同審查中,應根據雙方的商業意圖確定所適用的法律規范,設計適當的合同條款;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根據合同條款及其履行情況,準確識別請求權基礎規范及其構成要件,做好舉證工作,明確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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